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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时清偿权的优先顺序是什么

发布时间:2026-01-0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由法律明确规定,旨在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具体顺序及特殊情况如下:
破产财产需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,随后按职工债权、社保费用及税款、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依次清偿。
1.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受偿:前者是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支出的必要费用(如诉讼费用、财产管理/变价/分配费用等);后者是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(如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履行未完毕合同产生的债务等)。
2. 职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(破产费用/共益债务清偿后):包括破产人欠付的工资、医疗/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/医疗保险费,以及法定补偿金。
3. 社保费用和税款紧随职工债权之后清偿:即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社保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。
4. 普通破产债权为最后清偿项:上述顺序完成后,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;若某一顺序财产不足,按比例分配。
(注:已按要求优化表述简洁度,保持核心信息与法律术语准确性,未改变原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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